专家辅助人在法庭审理中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对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必要时,审判人员及对方当事人可以询问专家辅助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新《民事证据规定》均规定了对专家辅助人的询问制度。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由于专家辅助人陈述的意见相当于申请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上述条文中的对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的当事人应当指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双方的专家辅助人还可以就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对质。
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活动的范围仅限于对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以及就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不得对法律适用问题和其他事实问题发表意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和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均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因此,专家辅助人仅在法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对专门性问题进行事实调查时才能参加庭审活动,质证结束或专门性问题调查结束后,专家辅助人应当退出法庭。专家辅助人在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和对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时,不能陈述超出其专业知识范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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