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采用书面申请的方式。申请书中应载明专家辅助人的基本情况,以便人民法院核对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并确定专家辅助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或专业知识。虽然主流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不做审查,但写明专家辅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其从事的领域和具备的专业知识,可以大大增强专家辅助人陈述的说服力。申请书中还应载明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目的,明确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2.申请应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专家辅助人的人数应为一名至二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根据该条规定,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将产生逾期举证的后果,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专家辅助人的人数不应超过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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