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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非持续经营下,破产企业知识产权能否用收益法评估?
发布时间:2025/11/27   来源:杭州中知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阅读:4
在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中,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破产企业的核心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受偿比例、投资人决策及资产处置效率。实践中争议焦点在于:当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时,以 “未来预期收益折现” 为核心逻辑的收益法,是否仍具备适用空间?答案并非绝对否定,需结合评估准则要求、资产特性及处置场景综合判断,关键在于突破 “持续经营假设” 的传统限制,构建适配破产场景的评估逻辑。

一、收益法适用的核心前提:非持续经营下的收益来源重构

收益法的本质对资产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现值估算,传统应用以 “企业持续经营” 为基础假设。但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评估的核心依据是 “能否持续发挥作用并带来经济利益”,而非企业自身是否持续经营。这为非持续经营场景下的收益法应用提供了准则依据: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虽脱离原经营主体,但仍可通过转让、许可使用、资产组合处置等方式产生收益,此类收益具备可预测性时,收益法即具备适用基础。
从实务来看,非持续经营状态下的知识产权收益来源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直接转让收益,即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知识产权的预期收款;二是许可使用收益,在清算期间或处置后一定期限内授权第三方使用产生的租金收入;三是资产组合收益,将知识产权与其他破产资产打包处置时,其为组合资产带来的增值收益分摊额。例如某破产制造企业的核心专利,虽企业自身无法持续生产,但该专利在行业内仍具应用价值,通过授权给同行企业使用可产生稳定许可费,此类收益即可作为收益法评估的测算基础。

二、收益法的适用条件与实操关键要点

非持续经营场景下采用收益法评估,需满足严格的限定条件,避免因假设脱离实际导致估值失真,核心要点包括三方面:
(一)收益可预测性:锚定明确的处置路径
收益法的核心前提是未来收益能够合理估算。这要求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必须具备清晰的处置方向:要么已有明确的意向受让方或被许可方,要么可通过市场调研确定同类资产的交易价格区间及收益分成模式。例如某破产餐饮企业的注册商标,虽企业停止经营,但该商标在区域市场仍有知名度,可参考同类餐饮商标的转让成交价及后续许可使用费率,预测其处置后的收益流。若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瑕疵、市场需求枯竭或技术淘汰等问题,无法形成可验证的收益预期,则应放弃收益法。
(二)参数测算:适配非持续经营的特殊调整
与持续经营企业不同,破产场景下的收益法参数测算需重点关注三项调整:一是收益期限,不再以知识产权法定保护期限为主要依据,而是以资产处置周期或合理授权期限为限,通常短于正常经营状态下的收益期限;二是收益口径,需剔除与企业持续经营相关的协同收益,仅核算知识产权独立处置或单独授权可产生的净收益,避免将其他资产贡献纳入评估范围;三是折现率,需考虑破产资产处置的时效性风险、权属变更风险,在行业基准折现率基础上适当上浮,反映非持续经营场景下的额外风险溢价。
(三)合规性要求:严守准则与破产程序规定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 无形资产》,采用收益法需充分披露评估假设与限制条件。在破产场景下,还需满足司法程序要求:一方面,需核实知识产权的权属有效性,排除已被查封、质押或存在侵权纠纷的资产;另一方面,评估假设需与破产程序性质一致,若为清算程序,需假设资产在合理期限内快速处置,收益预测需保守估算;若为重整程序,可结合重组方注入资源后的应用场景,适度扩大收益测算范围,但需明确披露重组成功的概率及敏感性分析。

三、风险提示与替代方案选择

尽管收益法在特定场景下可适用,但非持续经营状态下仍存在显著风险,需谨慎把控:
一是避免过度乐观的收益假设。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市场接受度往往低于正常经营企业,若忽视处置难度、技术替代风险等因素,可能导致估值虚高,影响债权人利益。例如某破产科技企业的专利因技术迭代速度快,虽理论上存在许可收益,但实际市场需求有限,此时若强行采用收益法,可能与资产实际处置价值偏差较大。
二是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评估报告需明确说明非持续经营假设下的收益来源、参数测算依据及处置风险,尤其是当收益预测依赖重组方承诺或未来市场变化时,需充分提示不确定性。根据证监会监管要求,此类评估需重点披露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执业瑕疵。
三是灵活选用替代评估方法。当收益法适用条件不满足时,应优先考虑市场法或成本法:市场法可参考同类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处置案例价格,通过交易案例修正估算价值;成本法可核算知识产权的重置成本扣减贬值,适用于技术类专利等可量化研发投入的资产。若单一方法存在局限,可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交叉验证,提升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结语

非持续经营状态下,破产企业知识产权并非绝对不能采用收益法评估,但其适用需满足 “收益可预测、参数可验证、合规可追溯” 三大核心条件。评估机构需突破传统评估思维,结合破产程序特点与资产处置实际,重构收益法应用逻辑:既要坚守 “未来收益折现” 的本质内核,又要通过严谨的假设设定、参数调整与风险披露,适配非持续经营的特殊场景。在实务操作中,更需注重与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司法机关的沟通,确保评估结果既符合专业准则,又能服务于破产资产处置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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