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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最高法裁判观点:原告未缴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发布时间:2026/6/25   来源:杭州中知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阅读:30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根据该条规定,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或进行了口头起诉,诉讼时效即从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而不以是否缴纳诉讼费或是否送达被告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提起诉讼属于明确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且不以诉讼程序最终完成为必要条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

1. (2017)最高法民申3316号
本院认为,即使原告的起诉最终因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行为本身即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2. (2019)最高法民申1151号
本院认为,黄海明于2016年7月6日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论是否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
3.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2021年第18次)
撤诉或按撤诉处理不影响“提起诉讼”已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对于因未缴纳诉讼费用按撤诉处理的情形,鉴于诉讼时效制度以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为归责标准,是否缴纳诉讼费用并不影响对权利人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主观状态判断,故该种情形下的撤诉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三、理论分析与争议焦点

1.支持诉讼时效中断的观点
支持者认为,提交起诉状或进行口头起诉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的表现形式。当权利人将起诉状递交给法院时,实际上就已经启动了一个正式的法律程序,这表明权利人正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并非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且,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一部分,其受理案件的行为本身就代表着国家介入纠纷解决的过程,即便之后由于某些原因未能继续推进诉讼程序,也不应否定之前已经发生的诉讼行为对于诉讼时效的影响。
同时需要认识到,缴纳诉讼费只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它属于程序性的要求,而非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要素。换句话说,是否缴纳诉讼费不应该成为判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关键因素。如果过分关注这些程序性细节,则可能偏离了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目的——鼓励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防止长期搁置争议造成社会关系不稳定。
2.反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观点
另一方面,也有观点提出异议,认为如果允许未缴纳诉讼费的起诉行为也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话,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后果。一方面,这种做法可能导致部分权利人滥用此规则,故意利用不完整或无效的诉讼行为来达到延长诉讼时效的目的,进而增加司法系统的负担;另一方面,从理论上讲,只有当权利人的主张真正到达义务人那里,才能算作有效提出了履行请求,而仅仅是在法院系统内部完成了立案手续却未完成其他必要步骤(如缴费),未必能达到这样的效果。
不过,尽管存在上述顾虑,但从现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的相关判例来看,主流意见还是倾向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认可未缴诉讼费但已提交起诉状的行为可以引发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3. 最高院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件中明确支持了“提交起诉状即中断诉讼时效”的观点,强调诉讼时效中断的关键在于权利人是否积极主张权利,而非诉讼程序的具体进展。

四、总结与结论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原告未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的,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关键在于权利人是否通过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的方式明确表达了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而非是否缴纳诉讼费或是否送达被告。
因此,在实务中,即便因未缴纳诉讼费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只要起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可认定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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