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仲裁涉及专业技术争议的案件中,不少当事人会产生这样的想法:某鉴定机构的专家熟悉本案技术问题,能不能聘请这位专家作为我方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很多人误以为只要专家本人同意即可,实际上这里存在执业回避、身份冲突等多重法律与行业限制,不能简单直接聘用。
首先要区分两个法律身份的本质差异。司法鉴定人,是接受委托,出具中立鉴定意见,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专业人员,其核心义务是客观中立,不受当事人单方影响。而专家辅助人,是由当事人聘请,基于当事人一方立场,就案件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询,服务于本方举证质证的专业人员。二者在案件中的立场、法律职责完全不同。
如果这位专家所属的鉴定机构,已经承接了本案的司法鉴定业务,无论该专家是否直接参与本次鉴定,一般情况下都不能担任本案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遵守回避制度,一旦机构已经介入案件鉴定工作,机构内的专家再受聘作为单方专家辅助人,会产生身份冲突。一方面容易引发对方当事人对鉴定中立性的质疑,另一方面也违背司法鉴定行业对于利益冲突的管理规范,法院大概率不会准许该专家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参与庭审。
即便该专家本人没有参与本案鉴定,只是同机构其他鉴定人负责项目,同样存在利益冲突风险。鉴定机构作为整体承接鉴定委托,机构内部专家掌握案件鉴定材料、内部讨论信息,若转为一方专家辅助人,可能会泄露鉴定工作内部信息,破坏案件证据程序的公正性。实务中,法院通常会认定此种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辅助人。
还有一种情形,鉴定机构并未承接本案鉴定,只是该专家曾经在其他案件中做过鉴定工作,此时该专家不存在本案层面的利益冲突,在满足资质条件、签署独立声明后,可以接受聘请担任专家辅助人。但当事人依然需要提前核查专家过往的案件经历,预判对方是否会提出异议。
除了机构利益冲突之外,还需要关注专家本人的执业约束。部分司法鉴定人员执业规范要求,鉴定人应当规避可能影响公正的委托,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先后或者同时扮演鉴定人与当事人单方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即便当事人私下聘请,在庭审提交专家辅助人申请时,对方律师很可能就此提出异议,法庭审查后有可能驳回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造成前期准备工作全部白费。
在实务操作上,给到当事人两点建议。第一,优先选择和本案鉴定机构无任何隶属、合作关联的外部技术专家,从根源规避利益冲突,减少庭审异议风险。第二,选定人选之后,提前梳理专家和涉案鉴定机构、鉴定项目的关联情况,在提交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时一并说明,提前预判法庭是否认可该人选资格。
简单总结:同一鉴定机构的专家,如果本机构已经承接本案司法鉴定,不能作为本案的专家辅助人;机构未承接本案鉴定业务的,则可以结合专家背景评估是否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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