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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什么是知识产权 “以侵权为业”?
发布时间:2025/10/30   来源:杭州中知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阅读:14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以侵权为业” 是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严重违法情形,其不仅体现为侵权行为的持续性与规模性,更核心在于将侵权作为常态化经营活动,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显著高于普通侵权。准确界定这一概念,既是法律适用的关键,也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遏制恶意侵权的重要前提。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以侵权为业” 的认定需围绕主客观核心要素,兼顾行为本质与实际危害,形成完整的判断体系。

一、“以侵权为业” 的法律内核与制度价值

“以侵权为业” 并非单纯的事实描述,而是具备明确法律内涵的规范概念。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相关规定,均将其作为加重处罚或从重追责的重要情形,其制度价值在于精准打击 “职业化”“产业化” 侵权行为。
与偶然发生、情节轻微的普通侵权不同,“以侵权为业” 的核心内核在于 “经营性”—— 行为人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作为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方式,通过规模化、持续性的侵权行为形成稳定的 “盈利模式”。这种行为不仅直接损害权利人的市场利益与创新积极性,更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因此成为法律规制的重点对象。

二、“以侵权为业” 的司法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 “以侵权为业” 的认定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需从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两方面综合判断,缺一不可。
(一)主观方面:明知侵权仍主动实施
主观明知是认定 “以侵权为业” 的核心前提,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侵权属性具有明确认知。这里的 “明知” 既包括直接明知,如明知所生产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所使用的技术系他人商业秘密等;也包括推定明知,结合行为人从业背景、行为方式、是否曾受行政处罚等情节综合判断。
例如,长期从事某一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晓该领域核心知识产权的归属,若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且未采取任何合规审查措施,可推定其具有主观故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明确指出,行为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等,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而仍予以实施,是认定 “以侵权为业” 的主观关键。
(二)客观方面:侵权行为构成主营业务与主要利润来源
客观行为的审查核心是判断侵权是否成为行为人经营活动的核心内容,主要从三个维度展开。
一是行为的持续性与稳定性。行为人并非偶然实施一次侵权行为,而是长期、反复开展同类侵权活动,形成固定的侵权流程与模式。例如,某公司长期专门生产销售假冒某品牌的商品,持续时间达数年,且未中断侵权行为。
二是侵权系主营业务或唯一业务。行为人除侵权产品或服务外,未开展其他合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在其整体经营中占比极低。如安徽纽曼公司仅生产销售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卡波产品,无其他合法产品生产,即便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更广,仍被法院认定为以侵权为业。
三是侵权收益构成主要利润来源。行为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的收入,是其经营利润的核心组成部分,甚至是唯一收入来源。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将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用于教育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用 51 万余元且大部分收益由公司支配,该侵权收益成为公司主要收入,构成 “以侵权为业” 的重要佐证。

三、“以侵权为业” 的适用范围与实践边界

(一)涵盖全部知识产权领域
“以侵权为业” 的认定不局限于某一类知识产权,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领域均有适用。商标领域表现为长期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专利领域体现为未经许可长期实施他人专利并以此为主要经营内容;著作权领域常见于规模化复制发行侵权复制品;商业秘密领域则包括长期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生产经营。
(二)区分单位与个人侵权主体
单位与个人均可构成 “以侵权为业” 的主体。单位作为主体时,通常表现为公司、企业等组织将侵权作为企业经营策略,由管理层决策、全员参与的产业化侵权;个人作为主体时,多体现为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长期从事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如个体经营者专门制作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服饰、配件等。
(三)与一般侵权的核心界限
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 “经营性” 与 “偶然性” 的划分。一般侵权多为临时、偶然发生,行为人无长期侵权的意图,也未将侵权作为获利的主要方式;而 “以侵权为业” 则具有明确的经营目的,侵权行为是常态化、规模化的经营活动,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更大。司法实践中,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不具有决定性,核心看实际经营内容是否以侵权为主。

四、认定 “以侵权为业” 的法律后果与意义

认定 “以侵权为业” 后,行为人将承担更严厉的法律责任。民事层面,法院可依法判令其承担更高额的赔偿责任,体现 “惩罚性赔偿” 的导向;刑事层面,符合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将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等定罪处罚,且 “以侵权为业” 会作为从重量刑的情节;行政层面,相关部门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处以高额罚款,彻底剥夺其侵权经营的基础。
明确 “以侵权为业” 的界定标准,本质上是通过法律手段划定知识产权保护的 “红线”,既避免对普通侵权行为过度追责,又精准打击职业化、产业化的恶意侵权。这不仅能为权利人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救济,更能引导市场主体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创新活动营造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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